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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9-09-19 07:09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澳门巴黎人平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因此,我县办理再生育证的夫妻,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